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20-02-20 17:57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96号 【发布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0〕9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考核,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满2年;

(二)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满4年; (三)45周岁以上,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满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的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

第七条 第七条 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考核合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第八条 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的行政机关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四)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批,发放证书。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3年以后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通过新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享受办案补贴。具体由省财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试题;

(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及有关手续; (三)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及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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