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2020-02-2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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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2010重新发

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 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的有关条 款,未经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或实施。

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爆破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三、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制作安全评估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爆破设计和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工程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五)起爆网络的准爆性; (六)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得当。

四、受委托承担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追究该机构有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377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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