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专管员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对盗窃、毁坏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扣除其绩效考核2-5分:
(一)利用监控电脑进行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玩游戏等。 (二)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七)视频监控专管员没有按月检查视频设备并建立台账的。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公司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