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落实《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9年3月17日在天津组织召开了“实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座谈会议。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建设主管处室负责人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部海事局、部救助打捞局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代表共46人参加了座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附后)。
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主持。会议代表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两个文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要点(讨论稿)》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管理构想(讨论稿)》进行了认真地讨论,交流了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建立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保障我国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十五”期间以来,水运工程建设成绩斐然,基本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求。但是,就市场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市场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在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和履行合同等方面都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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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亟需加强管理。
建立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解决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的部署,落实李盛霖部长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保障良好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曝光不良、规范市场” 是建立健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突破口
建立健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我国目前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采用“统筹考虑,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方案符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确定的以“曝光不良、规范市场”为建立水运工程建设系统市场信用体系的突破口,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条件具备,可操作性强。
三、认真贯彻落实部颁两个文件,扎实地做好具体工作。 当前,要以部颁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两个文件为依据,认真学习和理解两个文件精神和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开展这项工作的思路和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按要求落实有关具体工作。
(一)抓紧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重视开展水运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要把工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负责水运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名单报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
2、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用多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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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方法开展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全行业的信用意识。
3、抓紧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省级实施细则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到信息的采集与上传渠道畅通,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和发布准确,要保证信息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理高效,要紧紧抓住信息保障这个关键,确保信息采集有来源,审核、认定和公布流程明确,并且适合信息化管理,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接轨,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会议原则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省的实施细则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
4、要坚持信息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体现服务性思想,力求简便、快捷和高效,不增加有关市场责任主体的工作负担。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基本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5、严禁设置市场壁垒,不制定地方主义保护条款,鼓励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6、对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鼓励工作创新,对水运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和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等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二)落实建设和运行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工作
会议认为:建立省级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管理联动,形成行业的信息管理网络,是建立水运工程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省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并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部之间、与省内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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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要求,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
3、在各省级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争取在信息采集和上传前建立全国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水运工程信用信息平台启动之前,各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实现信用信息的上传,并同时按要求上报纸质文件。
(三)请参会单位将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要点(讨论稿)》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管理构想(讨论稿)》的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9年4月15 日前反馈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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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单 位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黑龙江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交通厅 参会人员 肖大选 胡 明 阚 津 李悟洲 郑庆跃 么铁柱 高永吉 尹相君 沈 宏 廖劲松 齐兆辉 方向阳 孙继伟 部门、职务(职称) 副司长 工程技术处处长 工程技术处 名誉理事长 副主任 规建处处长 规建处 规建处 建设市场监管处 港航建设管理处处长 建设管理处 建设管理处副处长 建设处副处长 14 河北省水运质量安全监督局 刘佳东 总工程师 1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金 雷 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16 山东省交通厅 贾 强 规划基建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