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2020-02-21 0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2011.3.22

大家早上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早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知识,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偏漏在所难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一)、实体方面: 1.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具有如下特征:

(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它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制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 (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

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

1

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一句话,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

(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惩恶扬善社会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有一句话叫做“打击就是最好的防范,最好的教育”。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清楚地划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是区别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志。

3、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严肃的

政府行为,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叫做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说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和警告了事。(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工具是违法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类同,案由主要取决于客观方面。如:扰乱单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扰乱机关、团体、企

3

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适用主体,也就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治安处罚的适用主体,应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其二,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三,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

一是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在两种情况下视为丧失;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如果精神病人的精神病尚未达到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程度,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违反治安管理的,都不能视为无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

4

二是盲人或者又聋以哑的人的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生理缺陷,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三是醉酒的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酒醒后,有的往往对醉酒时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当然也有的是借酒滋事。那么对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要不要进行处罚呢?大家讲一讲。 当然要进行处罚,因为醉酒是行为人在清醒状态时不控制自己的饮酒量,放纵自己所致,应当说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所以酒后或者醉酒后违法,法律规定仍要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2)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理。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并且要从重处罚。

(3)适用处罚时应考虑的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三种情节问题

a、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情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故意裸露身体,需要情节恶劣才构成本行为。第55条规定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不听劝阻的情节。第58条规定的制造噪声的行为必须有干扰他人生活的情节。

b、作为选择处罚依据的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先叙述一般情况的处罚,再叙述情节严重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

5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学校德育工作管理浅析王霞论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