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团章程(2)

2020-02-21 00:58

经考核合格后录用;每学年结束前对成员进行调整;结合日常训练,演出的表现不定期的进行人员调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大学生艺术团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与提出建议。

(二)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通过竞选加入艺术团的组织机构,经相关领导允许可参加其他学院组织。

(三)享有对艺术团组织机构工作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四)有权自动退出艺术团。退团时应向副团长提出合理的理由并递交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退团。

第十四条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相关规定和艺术团管理条例。 (二)对艺术团的发展和进步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把学习放在首位,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成员之间要相互了解、相互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第六章 奖 惩 制 度

第十五条 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艺术创新活动,凡为本团创作的优

秀艺术作品,学院团委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对在艺术团内表现良好的成员,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在训练及演出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者,累计三次即取消其每学期评奖评优的资格;三次以上无故旷会者予以开除。

第七章 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 艺术团的所有公共物品隶属于东营职业学院,由艺术团财务室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九条 各部所有财产要有明确的记录,并交由财务室予以统一登记并定期核对。

第二十条 如果开展工作需要借用物品,需写出书面申请部长或副团长批准,方可从财务室领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团的所有物品,借用后须及时归还,如果不及时归还,将在全体大会上给予批评,取消部门及个人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使用艺术团的物品,应当爱护珍惜,不得随意乱放丢弃。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弃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室需定期对艺术团财产进行检查、统计、整理。

第二十四条 若多次使用物品不归还或弄丢失者,除照价赔偿外,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个部门需用经费,向团内提出申请,经团长,老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入帐报销票据应是正式发票,收据应盖有正式销售商家印章。发票收据应注明单位、日期和内容。票据合格,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发票或收据背面必须按统一规格,由经手、验收和审批人分别签名,并注明用途及部门,签名手续完备。

第二十八条 所有入帐单据由财务部负责人妥善管理和详细记录,在需要时做好交接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东营职业学院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本章程解释权归东营职业学院大学生艺术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营职业学院大学生艺术团

二〇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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