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县幼儿园管理、
规范办园行为的通知
(京教基〔2008〕9号)
来源:京山教育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9-25
各镇(开发区)中小学,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必须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登记注册;民办幼儿园必须报县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股登记注册。
二、幼儿园的学制和招生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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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管理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得进行违背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要加强对幼儿教材选用和征订工作的管理,全县使用统一的幼儿教材,严禁幼儿园私订、少订或漏订教材。
要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的师德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幼儿园实行五天工作制,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组织幼儿入园。 四、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要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幼儿园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经交管部门检验合格;驾驶员具有驾照和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要加强对幼儿园园舍和设施安全的排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幼儿园的收费
各幼儿园要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核定项目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六、幼儿园的处罚
凡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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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县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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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