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水库面积、水质保护目标和代表断面、立碑时间及管理单位等。
第十九条 水功能区标志式样,即标志的类型、内容、规格、位置、构造、制作等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禁止违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水功能区标志式样标准立水功能区标志。
第二十条 立水功能区标志,按“谁区划、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费支出预算中,将立水功能区标志所需费用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水功能区标志。
应当制订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
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制作单位,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制作单位。
应当依国家技术规范选择立水功能区的位置。 应当在水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告半年内完成所有水功能区标志的建立。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水功能区标志保护制度。在水功能区标志牌周边一米的范围内划定为保护区。
禁止在标志牌保护区内进行侵占、生产、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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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移动、侵占、毁损水功能区标志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功能区标志的保护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定期巡逻,对发现的问题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标志状态开展季度巡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水功能区标志信息系统,包括标志位置东径北纬坐标系统、标志牌图像系统及全部水功能区的鸟瞰图系统。
第二十四条 毁损各级水功能区标志牌的违法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管辖范围内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办案。
第四章 水功能区红线
第二十五条 水功能区红线是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红线指标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全市及各区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控制在95%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督查、考核制度,年中实行督查、年末对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七条 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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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澧水三源执行Ⅰ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渔业用水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水质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水质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在水功能区内开办的项目,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节水、环保措施,严格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水功能区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符合各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申请,在获得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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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环保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二)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三)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功能区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档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入河排污有关情况。
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二条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以及城市发展、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按照水功能区管理权限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和排污控制方案报有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水功能区监测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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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规划与年度监测实施计划,主要包括站点的布设与建设、监测频次与监测因子的确定、固定实验室与移动实验室能力建设、自动监测站建设、信息系统建设队伍建设等,逐步建成“常规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机动巡测相结合、定时监测与实时监测相结合,加强应急监督性监测,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化管理”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区划、谁监测”的原则,委托市水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生态及入河排污口的污水水质、污水量进行监测。
市、区县按照“谁监测、谁负担”的原则分担水功能区监测费用。市级水功能区监测费用由市里解决,区县级水功能区监测费用由区县解决。
年度监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初水资源费支出预算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能正确反映水体质量状况的要求统一布设水质监测站,健全水质监测基本站和专用站,健全地表水质监测站和地下水质监测站,按上级要求开展人工监测,选择重要水功能区开展自动监测。
第三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张家界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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