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2)

2020-02-21 02:09

5.1 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运用

国际私法对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国际间制定统一实体和用冲突规范选择特定国家实体法这两种相互补充的调整方法。所以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也同样适用这些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

在冲突法中,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既有国际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网络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不明确,这使得其法律适用原则与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也不存在绝对的弱势,不应属于限制或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所以应任由买卖双方在网上或网下共同选择合同适用的原则,但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对合同法的效力范围一直以来都是采取统一论的观点,所以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也应该采取统一论,即“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释,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5.2 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冲突规范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的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点。

在处理与计算机相关的案件时,由于案件纠纷发生在网络上,计算机的广阔性和开放性使得网上行为的影响遍及全球。确定连结因素尤其是行为地的连结因素更为困难,从网络空间入手,确立新的连结因素,是解决国际电子商务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我们可以建立网上社区,尊重网上社区解决网络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合意确定准据法外,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理建立新的连结因素、根据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决定管辖区。 6 结论

综上所述,全球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在给跨国交易当事人带来极大便利、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给法律这一工具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单就国际贸易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而言,对全球电子商务积极而有效的回应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扩大解释现行立法的方式。

(2)有必要在新的立法中对新的贸易方式予以明确充分的反映。 随着电子技术不断更新的电子商务形态已经使传统的法律理念产生了产生了一些根本性的改变,如交易主体的非唯一性、非确定性、客体对象可变换性,这些均向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我认为,仅靠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或者进行扩张性解释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在新的立法中对新的贸易方式予以明确充分的反映。比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的确认以及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的增补。

上述立法基本代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内先进的立法发展趋向,应为各国广为借鉴,继续推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推进和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 参考文献

[1]?李晓东.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国际贸易问题[J].2000,(2).

[2]? 王超,张艳红.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规范[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6).

[3]?袁翔珠.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J].国际贸易问题,2003,(2).

[4]?周黄河.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2004. [5]?张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D].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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