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HDD18(℃.d) 采暖年耗电量Eh (kWh/m)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2400 2500 10.1 13.4 15.6 17.8 20.1 22.3 24.5 26.7 29.0 31.2 33.4 35.7 37.9 40.1 42.4 44.6 46.8 49.0 25 50 75 100 125 150 175 200 225 250 275 300 CDD26(℃.d)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 Ec (kWh/m) 13.7 15.6 17.4 19.3 21.2 23.0 24.9 26.8 28.6 30.5 32.4 34.2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使用与维护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11.0.2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将完整的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1.0.3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11.0.4 用户应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得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11.0.5 对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户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11.0.6 住宅和居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11.0.7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住宅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管理;对各种共用设备和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按计划检修,并及时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