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员反馈或以一定形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承办部门应建立党务公开工作台帐(台帐样式见附件2),并及时整理归档党务公开工作资料。对党员群众需要查阅的,依照党务公开目录确定的公开范围提供查阅服务。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制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应定期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建立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可由本组织党员担任,也可聘请部分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时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承办部门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党务公开承办部门可报请党组织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每半年组织全体党员对本组织党
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评议。
评议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实施。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可直接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负责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的内容是: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配套、责任是否落实、执行是否到位、公开载体是否实用有效、查阅互动是否便捷、公开内容是否规范、更新是否及时、公开效果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度考核、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机关绩效与作风年度考核和其他综合性考核进行。
第二十条 对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检查考核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组织,依本细则实施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