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开办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甲方出租方 使用期限 产权证明 说 明 事 项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年 月 日
乙方 承租方 使用形式 产权证 编号 主管部门 使用面积 甲方签字(出租方)1、 应附产权证复印件、并盖章、 签字。 2、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无产权证应在说明事项栏内说明 乙方签字(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