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0区间,普通型不少于8区间。总面积不小于200㎡。
(二)配有自建或共建的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尸体解剖室。 三、技术装备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必配装备和30%选配装备。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时维护、及时更新,运行状态良好。 四、技术管理
(一)加强型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和信息研判人员至少各1名。
(二)技术工作采用标准方法,并加以有效验证。 (三)影响技术工作的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监控。 五、工作业绩
(一)勘验所有具有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
(二)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达到70%以上,其中足迹、手印、人体生物检材分别达到40%、18%、5%以上。
(三)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1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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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者交流会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五)技术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3人次。
第四章 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第九条 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除满足二级刑事科学技术室规定条件,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队伍建设
(一)加强型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普通型不少于14人。 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区技术室人员总数不低于同级刑侦部门在编人员总数的25%。
(二)主要领导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基础设施
(一)专业实验室用房(不含办公用房、DNA、理化实验室用房),加强型不少于15区间,普通型不少于10区间,总面积不少于300㎡。
(二)专业实验室、信息研判室、物证保管室、办公室等用房集中设臵。
(三)设有能够满足生物检材保存的物证保管室,总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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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40㎡。
(四)设有独立或共建的备勤室、案件研究室、阅览室和浴室。
三、技术装备
(一)配齐《全国公安装备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书100%必配装备和50%选配装备。
(二)至少装备一台多功能现场勘查车。 四、技术管理
(一)各类工作台帐、业务报表、法律文书、物证管理、技术装备、基础业务信息等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建立经常性业务学习交流制度,并建立文档材料记录。 五、工作业绩
(一)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案等十类刑事案件的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达到80%以上,其中足迹、手印、人体生物检材提取率分别达到45%、20%、8%以上。
(二)鉴定意见起关键认定作用率达到22%以上。 (三)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利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和指纹、足迹、DNA等专业系统破案效益明显。
(四)近两年获得集体记功、嘉奖或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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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荣誉不少于1次,或技术室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4人次。
(五)年均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在公安部五局主页发布信息1条以上。
(六)开展的所有技术专业,每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各个专业均达到满意。
第十条 在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中,优选建设成果和实战业绩突出的技术室为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技术室不具有相应等级条件,由公安部撤销原评定等级。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授予等级的刑事科学技术室,由公安部通报授牌。
第十四条 技术室建设成果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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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安机关报请立功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六条 辖区实有人口不足10万或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低于200起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可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专业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人员为从事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技术管理、信息研判等专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业实验室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等专业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其他行业和正在开展警务机制改革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8日颁布的《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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