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建管〔2011〕60号文件

2020-02-21 09:49

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零号清单新增单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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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交建管〔2011〕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零号清单新增单价审核工作,明确新增单价审核程序及申报要求,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17号)、《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单价报审程序

(一)零号清单新增单价由项目公司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三方调查核实的市场价初步商定,经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厅。

(二)省厅委托厅定额站、省公路学会进行审查,项目公司按照审查意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修改、完善。

(三)厅定额站、省公路学会将项目公司修改完善后的新增单价清单报厅,由省厅组织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 二、新增单价确定原则

新增单价原则上以合同书约定的变更单价原则确定,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新增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新增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因混凝土标号调整产生的新增混凝土细目单价,只调整混凝土价差。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定价原则如下:

1.材料单价按照各项目招标时公示的材料单价计算,新增材料单价按市场价格计算,材料价差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另行调整;

2.应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与公示的招标人报价之间的差额。 三、有关申报要求

(一)项目公司申请新增单价审核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增单价编制说明;

2.合同书复印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及投标文件等;

3.报审的新增单价汇总表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及单价分析软件数据; 4.零号清单取消子目汇总表; 5.编制完成的零号清单电子文件; 6.有关施工图纸; 7.其他有关资料。

(二)编制说明中应列清新增细目原因、新增单价编制方法、初步协商时各方意见及其

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报审文件应由编制人员签名,同时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和编制人员执业资格印章。 (四)零号清单中应对新增细目予以明确标注。

附件:高速公路项目零号清单新增单价报审资料(样表)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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