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第七十条 安检监护部门组织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各项监护工作,负责与其他勤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在监护勤务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七十二条 设备仪器维护部门负责和组织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节 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检部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十四条 安检部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航班动态,及时通知各勤务部门。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航班动态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检部门执勤人员应提前到达执勤现场,与值机人员同步开始工作。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十六条 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候机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安检部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勤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
第七十九条 安全检查、监护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十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生漏洞。
第八十一条 当日勤务结束,各勤务部门应当关闭、锁好各种仪器、设备,清点、存放检查器材、执勤用具,整理、上报勤务工作情况以及发生、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五节 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一)接到劫机、炸机等敌情通报;
(二)发生劫机、炸机或其他严重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
(三)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连续发生,空防形势严峻;
(四)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乘坐民航班机。
(五)国家警卫对象和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民航班机。
第八十三条 在全国范围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决定;民航各
6
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在本地区(机场)范围内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遇有第八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况,安检部门领导可以决定对本次航班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四条 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的情况消除后,决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安检部门停止实施。
第八十五条 特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加强安全检查。抽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执行检查,必要时单设通道,从严检查。
(二)加强查控工作。增派便衣巡视人员,掌握被查控人员情况,及时将查控名单与当天航班舱单进行核对。
(三)加强仪器检查。操机员应当充分发挥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功能作用;对可疑行李经开包检查取出违禁物品后,必须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调高安全门灵敏度。
(四)增大开箱(包)和手工人身检查率。开箱(包)率、手工人身检查率不得低于50%,必要时可以对特定航班的旅客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全部进行仪器和手工双重检查。
(五)检查防爆器材是否置于现场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爆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防爆技术检查。
(六)对登机旅客及装入货舱的行李、货物的数量应当详细核对,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必须禁止登机或装机。
(七)加强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监护工作。对登机和接近飞机人员以及车辆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对机场设施以及接近航空器的车辆进行检查或清查。 (八)加强各级值班和现场组织指挥。
(九)对航空供应品(食品)应当派专人检查并监装。
(十)当接到某航班可能遇劫(炸)等敌情通报,而该航班旅客已经安检或已登机时,对已登机或准备登机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十六条 当外国民航企业要求我方为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时,应当事先与对方商谈处置方案及有关事宜,并划定安全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实施特别工作方案时,应尽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一节 勤务实施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对旅客实施安全检查时,首先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检查无误后加盖验讫章,再请旅客通过安全门,手提物品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人员和物品进行人身复查或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旅客交运行李的安全检查应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同步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准其托运。
7
对尚未实施交运行李检查与值机手续同步进行的机场,应将已检查的托运行李实行封包或加贴封条,并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验讫的行李被夹塞物品或与未经检查的行李相混。
第九十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检查时,应查验托运书或路单填写的托运书各项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对所申报的品名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
第九十一条 对候机隔离区实施监管,应在当日航班开始前进行清场,对经过安检进入隔离区的旅客进行监控,防止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混合或接触。
对航空器进行监护,应首先与机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密切监视接近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并查验其证件,防止无关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接近或进入航空器。
第九十二条 当班勤务结束后,认真记录当班工作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节 证件检查
第九十三条 除规则所规定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外,国内旅客可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驻港部队军人可持驻港部队证件;海员可持海员证;外国旅客可持领事官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居留证;港澳台旅客可持港澳(台湾)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乘机。
第九十四条 对乘机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应查验其有效通行证件。
第九十五条 查验证件时应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十六条 证件检查的方法:
对塑封的单页卡式证件,注意甄别证件的真伪,检查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照片等主要识别特征是否与规定相符,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
对贴有照片的证件应查看持证人的身份,核对证件上的姓名与客票、登机牌署名是否一致;辨别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性别、年龄、相貌是否相吻合,有否揭换照片、冒名顶替;甄别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纸张、印刷以及印章防伪标记、暗记等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查验证件的有效期,有关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痕迹,照片上是否盖有印章等。
第三节 人身安全检查
第九十七条 对旅客实施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告知受检旅客将随身携带的全部金属物品取出,然后按次序通过安全门。
对放入盘中的物品应进行检查,注意是否藏有违禁物品。
第九十八条 对头戴帽子的旅客应让其摘下帽子检查;对检查时脚部反复报警者,必要时可请其脱掉鞋子检查。
第九十九条 对通过安全门时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
8
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一百条 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从严进行手工人身检查: (一)精神恐慌,行迹可疑者;
(二)冒充熟人,假献殷勤,接受检查过于热情者;
(三)表现不耐烦,催促检查或言行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四)频繁进出待检区,窥视检查现场,探听安全检查情况等行为异常者; (五)着装与其身份不相符或不合时令者; (六)航空器起飞前匆忙赶到检查现场者;
(七)带有违禁物品不事先申报及在行李物品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者; (八)当检查至身体某部位发现异常时,声称有病者;
(九)上级通报的来自恐怖活动频繁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 (十)其他言行可疑者。
第一百零一条 对旅客实施手工人身检查,是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等检查方法,以发现随身藏匿的武器、刀具、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手工人身检查的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
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检查时,安检人员要面对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手手掌、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止。如旅客着装较多,可先请其解开外衣,对外衣也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从严检查时,可由一名安检人员对受检旅客进行监视,防止其作出危险行为或毁灭物证,另一名安检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可请旅客脱掉外衣、鞋袜。对不配合检查的,可根据情况予以拒绝登机或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从严检查应做出专门记录,记录受检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所乘航班、工作单位(或住址),对其进行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共同签名。
第四节 行李物品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或夹在行李中托运。
第一百零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 )检查:
(一)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象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等;
(三)X射线安全检查仪监视器图像中显示有容器、仪表、瓷器以及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VCD机、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四)携带者特别小心或时刻不离身的物品;
(五)乘机人携带的物品与其职业、事由和季节不相适应的;
9
(六) 现场表现异常的旅客或群众举报的嫌疑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七)公安部门通报的犯罪嫌疑人或布控对象所携带的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行李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进行不定期、不定点开包抽查。
第一百零七条 开包时,旅客应在现场,对旅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安检室单独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发现疑点的行李由安检人员打开箱(包),对抽查的行李可由旅客自己打开。
第一百零九条 开箱(包)检查时,要仔细查验行李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第一百一十条 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手提电话及其它常用电子产品,要求旅客操作演示时出现不应有反应或与常规重量不符的,应从严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有疑点的行李在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第五节 货物、邮件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是指利用安全检查仪器对空运的货物、邮件进行检查,防止伪报、虚报品名或者在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仪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全部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空运货物应核对路单所填品名与实际货物性质是否相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经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疑点的货物应会同货主或托运人共同开包检查,直至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无法用仪器进行检查的货物应至少在货运仓库存放二十四小时后方可启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航空邮件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
第六节 航空器监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检部门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应进行监护。
第一百二十条 对出港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移交监护人员时起,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客机坪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当日首班出港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起飞时间前九十分钟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执行航班任务延误超过九十分钟的航空器由安检部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