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处理的,三年以内不得从事审判、执行工作。 责任追究情况记入本人审判、执行工作业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构成重大差错的,一年有一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一年有两件次的,通报批评;一年有3件次及以上的,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第二年连续有重大差错案件情形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一般差错的,一年有两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一年有 3-4件次的,通报批评;一年有 5件次及以上或连续两年累计有 5件次及以上的,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年累计有 3件次瑕疵案件的,按一件一般差错案件处理;一年累计有 5件次瑕疵案件的,按1件重大差错案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负责差错案件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认定案件存在差错责任后,应当制作差错案件责任认定意见书,并将该责任认定意见书反馈给责任人及其所在业务部门征求意见。责任人和业务部门如无异议,该责任认定意见书即作为差错案件责任追究依据;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由审判质量管理机构或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责任人和业务部门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没有异议。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差错案件责任的追究、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判管理 责任追究通知 抄送:本院领导、厅级干部,各处级单位(共印 180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 5月 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