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

2020-02-21 12:46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甲方):*********公司 承包方(乙方):*********公司

为保证********钢结构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铝合金门窗、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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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仪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约定:装修工程2年;门窗工程2年;消防设施2年;地面、楼面工程2年;卫生洁具、配件、给排水阀门2年;灯具、开关、插座2年。

5、以上未提及的承包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均为2年。

注: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⒉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屋面渗水等),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⒊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钢结构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款的5%。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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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第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方,但不免除承包方对工程主体钢结构终身保修和其他未满保修年限项目的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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