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和2004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照表

2020-02-21 12:50

2013年本和2004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照表

类别 2013年本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一、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04年本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管部门备案。 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管网 (不舍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三、交通运输 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六、机械制造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七、轻工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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