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2)

2020-02-21 12:58

4.8.1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及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视音频编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图像延时应≤250ms;

b) 应是嵌入式设备,且应有实时操作系统;

c) 应支持多码率的编码、传输,并应有双码流(含)以上输出功能;

d) 应具有可设定的点对点、点对多点传输能力;应支持多点对一点或多点对多点的切换控制功能;

e) 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能力,并应提供移动侦测报警; f) 应有设备认证功能、防篡改功能及加密传输能力; g) 应支持声音复核; h) 应具有字符叠加功能;

i) 应具有图像存储功能;每路前端存储时间应≥6h; j) 应支持时间同步; k) 应具有日志功能。

4.8.2 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图像延时应≤50ms;

b) 宜有RS232或RS485等数据通道,以支持常用控制协议; c) 宜支持声音复核。

4.8.3 前端摄像机宜配置定焦、固定/自动光圈镜头;前端摄像机的布控要求,可参照附录一的计算方法。 4.9 网络传输

4.9.1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应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

4.9.1.1 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宜不超过24个接入端口,宜具有 2个1000M以太网端口;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

带宽应≥1000M,支持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4.9.1.2 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交换机:

1) 交换容量应≥19.2Gbps; 2) 包转发率应≥6.5Mpps。 b) 二级交换机:

1) 交换容量应≥192 Gbps; 2) 包转发率应≥36Mpps。

4.9.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网络实用带宽的估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Ⅱ类及以下规模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所需的网络实用带宽应≥系统接入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2;

b) 对Ⅱ类以上规模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实用带宽的估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字录像设备置于监控中心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所需的网络实用带宽应≥系统接入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允许并发显示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 2) 数字录像设备置于前端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接入网络视频录像设备所需的网络实用带宽应≥系统接入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前端设备和数字录像设备接入监控中心所需的网

络实用带宽应≥允许并发显示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允许并发回放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

4.9.3 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所需的网络实用带宽应≥并发显示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

4.9.4 监控中心互联的网络带宽至少为并发连接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码率。

4.9.4 预留的网络实用带宽应根据系统的应用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其他业务数据传输带宽、业务扩展所需带宽和网络正常运行需要的冗余带宽。

4.9.5 二级交换以上或系统规模Ⅱ类以上,宜采用无源网络,网络传输应至少具有网络拓扑、配置、故障、性能、安全等管理功能。 4.9.6 应优先保证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 4.10 记录设备

4.10.1 应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系统的规模、网络的状况,选择采用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记录设备。 4.10.2 应对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摄像机数量、采集视频的格式和编码率等参数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存储的总带宽和存储容量要求,选用存储的方式。

4.10.3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记录设备可为磁盘阵列、网络视频录像、数字录像等设备;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记录设备可为包括数字图像采集、编解码等图像处理功能的数字录像设备等。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支持按图像的来源、记录时间、报警事件类别等多种方式对存储的图像数据进行检索,支持多用户同时访问同一数据资源; b) 在实时存储的同时应满足备份存储,并宜支持异地容灾、数据迁移和远程镜像;

c) 应有不可修改的系统特征信息(如:系统“时间戳”、跟踪文件或其他硬件措施),以保证系统记录资料的完整性; d) 应支持时间同步; e) 应具有日志功能。 4.11 显示设备

4.11.1 系统解码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配。

4.11.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音频解码设备除满足上述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支持多码率的解码、传输,并应有双码流(含)以上输出功能;

b) 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自动将对应图像切换到显示通道; c) 应有设备认证功能、防篡改功能及加密传输能力; d) 宜支持声音输出; e) 应支持时间同步; f) 应具有日志功能。

4.11.3 系统观察者与显示终端之间的距离宜为整个显示屏墙高度的3~6倍;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显示设备最低配置数量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4.12 控制设备

4.12.1 控制设备应包含对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个部分的设置及控制。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控制设备还应包括对前端、传输、显示、录像、回放、状态、联动、通讯以及与系统有关的相关设置及控制;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控制设备还应包含数字图像信号的分配等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是混合的集成式设备或分离式设备。

4.12.2 控制设备中用于数据库、视频分发、安全认证等重要信息的服务器宜采用双机备份方式。 5 功能要求

5.1 系统应有保证信息安全的身份认证和2级或以上的权限管理设定模式,并应提供相应的测试方法。

5.2 应能对系统设备、网络进行管理,收集、监测网络内设备的运行情况;应能实现所有设备时钟同步。

5.3 系统的日志应包括运行日志和操作日志。运行日志应能记录系统内设备启动、自检、异常、故障、回复、关闭等状态信息及发生时间;操作日志应能记录操作人员进入、退出系统的时间和主要操作情况;应具有支持日志信息查询和报表制作等功能。

5.4 应能通过手动或编程实现图像切换功能,图像信号应能在指定的显示设备上进行固定显示或时序显示。

5.5 应具有对存储系统配置参数、系统管理日志、用户管理数据、报警文件等重要信息的自动备份功能;并应支持与对应图像数据的同步更新。

5.6 应具有视频丢失检测报警和系统自诊断功能。 5.7 应具有固定摄像机监视角度异常变化报警功能。 5.8 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

5.9 应提供RS232或RS485数据通道,可用于支持常用控制协议。 5.10 规模Ⅱ类以上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配置系统集中管理软件,对系统所有设备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和控制。 5.11 应能直接与“上海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平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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