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

2020-02-21 13:01

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

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内6个月及其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Ⅱ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第十二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数。

第十四条 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地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六条 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现场POS机刷卡计分。

第十七条 在本市举办的市级以上继教项目,项目主办单位需要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项目举办通知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10%的举办项目进行现场抽查。项目举办单位在举办地点现场POS机刷卡,并在项目举办后两周内向天津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现场照片(包括带有项目标题会标的会场照片、参会人员合影或者会场全景照片和每个项目教师的授课照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

简介表》,经过天津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学分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第十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外省市继教项目,需要接受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发放项目举办通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天津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盖公章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对天津学员采用POS机刷卡计分,并接受天津市学分登记制度的管理(参照第十九条);对外埠学员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 参加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经单位批准,提供单位派出证明、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差旅费凭证复印件和完整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课时、授予学分级别和学分数的学分证书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并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分审核时间: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各单位须于次年1月8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合格者颁发年度继教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

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天津市卫生局发布的《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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