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通知

2020-02-21 13:01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通知

湘办[2011]62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

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发票(含非税收入票据等财政票据,下同)监管,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税收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报销发票监管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活动或消费内容索取发票,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发票入帐的审核,杜绝真伪不辨、随意报稍等现象。

二、各单位要制定入帐发票真伪审核制度,要根据不同金额标准分别明确经办人、审批人、财务会计人员对报销入帐发票真实性和合

法性的审查职责。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发票知识,并辅导

单位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发票真伪鉴别知识。

三、各单位在实施较大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采购或消费时,对方必须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票据的纳税

人(向农民个人采购农副产品除外)。

四、各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对较大金额采购或消费,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卡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入帐时除发票外还需提供银行结算凭证。具备条件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应大力推行机打票据,开通POS刷卡收费。

五、各单位要建立财务发票报销入帐监管定期自查自纠制度。2011年12月底前,各单位要对2010年度及2011年度入帐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自查自纠,对较大金额的发票须逐份查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要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在自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不得作为有效入帐凭证,受票单位要重新向发票出据方索取真实有效发票,无法重新索取有效发票的,由受票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补交税款,以取得的代开发票入帐,虚假发票作为附件备查。虚假发票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发票来源或线索,由执

法部门立案查处。

六、在自查和抽查中发现因审核不严。报销入帐虚假发票数量多、金额大的,由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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