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两道高考题的分析中看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020-02-21 13:25

(从对两道高考题的分析中看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中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之一,在高中新旧教材中都有明确的表述。

新教材《政治生活》的表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

旧教材高三《思想政治》的表述为: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或地方重大事务。在这个前提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职权。

对于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近年有两道高考题考查:

1、2008年高考文综试题(四川卷)第34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 ) 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 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 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试题分析: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都是为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人大与“一府两院”是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题肢①入选;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存在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关系,题肢②应当排除;材料中“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表明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题肢③入选;我国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题肢 ④应当排除。因此,该题参考答案“B”合乎题意。

2、2003年高考文综试题(全国旧课程卷)第28题: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报告。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 ) A 互相监督、分工合作的关系 B 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C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D 立法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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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二者不是互相监督的关系,排除题肢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表述为立法机关是不恰当的,排除题肢C和D;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报告,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是在行使全国人大的任免权,不能由此得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该题参考答案B不妥当,值得商榷。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04年9月的16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 的关系时说:“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不能越俎代庖,不能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对“一府两院”也要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各个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讲到: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的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应包括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教材内容,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应该理解为: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 的工作行使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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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认为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不妥当的,而应该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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