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3)

2020-02-21 14:50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1、约定管辖: 发生合同纠纷后,如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或事后形成书面管辖协议,应该按双方约定的地点和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是约定以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不能到法院起诉,但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才有效。 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法院管辖。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定管辖:

无约定,当然是按法定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了。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确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纠纷: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 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这样的状况,就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究竟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和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是原材料提供方,乙厂是购买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乙厂,合同中约定:乙厂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星期内支付货款。乙厂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合同中关于纠纷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按合同法规定。 对于这个案例,对于合同纠纷问题的约定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双方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本案中,因为没有实际的约定哪一个法院为纠纷解决对象的

时候,我们该如何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一)在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适用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篇三: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张 国 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

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

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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