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部。 4.4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4.1 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按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4.4.2 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4.4.3可利用渣料的质量保证措施
对监理部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4.5 放样精度要求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挖轮廊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a. 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b. 基面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c. 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相应于比例尺寸为1:500-1: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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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相应于比例尺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cm、高程不大于0.5mm。 4.6 边坡开挖完成后的保护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7 开挖渣料的堆放
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4.8工序合格控制
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部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部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 质量检验与验收
5.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a.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始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b.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c.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涝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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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a.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b.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c.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3主体工程开挖基建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a.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坑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b.取样检测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c.本款规定的基建面检查清理与土方回填、堤防填筑前的地基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5.4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a.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b.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5.5质量评定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严格依据工程建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质量评定。
a.单元工程验收、评定
本工程为隐蔽单元工程,经承包人自评、监理部复核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定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b.分部工程验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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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分部工程包含的所有单元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在分部工程质量自检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将自检资料连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报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定。项目法人、设计代表、承包人代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代表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对分部工程内在及外观质量进行抽检和质量评定,对工程原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等资料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参建各方均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上签字后,承包人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绝对不能出现补签、早签,杜绝经检验不合格,不经处理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现象。
合格标准:所有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检验合格;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优良标准:所有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且未发生质量事故;中间产品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
c.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承包人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 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
6.1质量缺陷
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监理工程师首先以《质量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质量整改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缺陷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正确判断原因,研究制定处理方案,进行工程质量整改,整改完成后,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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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重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2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部向建管单位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7工程进度控制
7.1进度控制目标
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进度控制目标。 7.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a.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 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建管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 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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