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妇联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切实需求,向巾帼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巾帼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巾帼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巾帼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巾帼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巾帼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应对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本市确定每年的5月15日为全市巾帼志愿服务日。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妇联依托南通志愿服务管理平台对全市巾帼志愿者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妇联多渠道加强对辖区巾帼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可根据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需要,对巾帼志愿者开展针对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省、市妇联相关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巾帼志愿服务的特色项目,不断完善巾帼志愿服务的工作机制,逐步提升巾帼志愿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级妇联组织根据巾帼志愿者的服务业绩、服务时间,适时对优秀巾帼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巾帼志愿者和优秀巾帼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评选表彰,巾帼志愿者受表彰情况将作为推荐各类先进楷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妇联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巾帼志愿者的有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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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探索建立巾帼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奖励制度,通过时间储蓄、互助服务、服务交换等有效形式,使志愿服务者自身需要帮助时,能根据其服务记录,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妇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南通市妇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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