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收集规定(2)

2020-02-21 15:00

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及编制必备的检索工具: (一)依据《全宗卷规范》(DA/T12—94)和《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94)建立全宗卷;

(二)编制所有门类档案的簿式案卷目录(科技档案编制总目录和分类目录); (三)编制文书档案和照片档案的簿式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 (四)依据《机关档案室机读目录著录格式及项目要求》(鲁档发〔2001〕17号),编制针对所有室藏文书档案、照片档案的文件级机读目录和其他门类档案的案卷级机读目录; (五)编制实物档案登记目录;

(六)编制文书档案的专题目录和文号索引; (七)编制已公开信息目录或现行文件送交目录; (八)编制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目录; (九)编制人物档案目录;

(十)编制公务活动礼品档案送交目录; (十一)编制资料登记台帐。 三、移交和进馆时限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省直单位应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列入进馆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省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和省属各高等院校,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鲁单位(具体名单附后),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独立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经协商同意,省档案馆也可接收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和家庭档案。 省直单位档案的移交和进馆时限如下:

1、文书处理部门向部门(单位)档案室归档的时限

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归档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产品、科研、基建、设备档案一般在每一项科技生产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归档; 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单位的财务部门保存1年,向单位的档案室移交; 照片和声像档案应采取即时归档的办法,由单位的形成部门负责收集,并编写必要的文字说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实物档案应即时移交档案室;

电子文件应在相应的纸质文件盖章生效时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未编号的电子文件应与其相应的纸质文件一起移交,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单位,电子文件应在公文处理程序结束后即时归档;

人物档案应即时归档;

各单位的专门(专业)档案,应根据该专门(专业)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归档。 2、省直单位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时限 除了文件规定的外交和国家安全部门,及经国家档案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批准暂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外,其他省直单位的永久、长期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连同实物档案一并向省档案馆移交。对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各方面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省档案馆可提前接收进馆。

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和中央驻鲁单位的永久、长期档案,原则上应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另有规定者,经与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可暂缓移交进馆。 经批准成立的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其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的档案,形成后15年内向省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长期业

务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向省档案馆移交。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60天内向省档案馆移交。公务活动礼品类的实物档案,在形成之日起60天内移交省档案馆。

撤销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工作结束后,其全部档案立即向省档案馆移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单位时,原单位的档案在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保存1年后,向省档案馆移交;一个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立即移交省档案馆;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和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在该单位保存3年后,向省档案馆移交。

以现行文件为核心的政府已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省档案馆。 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省档案馆有权将其档案提前接收进馆。

出现资产与产权变动的企业,其档案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的有关规定移交省档案馆。 电子文件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省档案馆移交备份。 为了确保进馆档案质量,省直单位档案室应按照档案进馆的质量要求,进行鉴定和整理,经档案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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