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译汉:
In one lot 一次性= In one cove
Inspection Certificate检验证书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Transferable 可装运的
Non-negotiable不可流通议付 L/C BY NEGOTIATION 议付信用证 Container No. 集装箱号
W.P.A 水渍险
F.P.A平安险
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
In one cover一次性
CY TO CY 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堆场
CFS/CFS 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货运站
In duplicate
一式两份 Bills of Lading提单
Quantity Certificate 数量证书 Carton 纸箱= CTN
Freight Prepaid 运费已付 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到付
PCS件数 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 Applicant
申
请
人
名词解释:
Bill of Exchange=draft汇票
Notify party 通知方
DOCS REQUIRED所需提交
Carrier承运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 S/C
销售确认书号 No.
HS Code海关/商品编码 In Words 大写 In Figures 小写
Freight Charges 运费
Consignee 收货人
Shipper
托
运
人
Confirmed
保兑
DRUM
桶
Draft汇票
TO THE HOLDER 持票人(不记名提单)
海关发票 原产地证 装船通知 装箱单 品质检验证书 出口配额 信用证“三期” 原产地证 商业发票 双到期 普惠制原产地证 受益人证明 熏蒸/消毒证书 出口收汇核销单 装货单 出口退税 进口许可证制度 植物检验检疫证书 付一不付二 付二不付一
1.(P64)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2.(P149)一般原产地证书:是由各地商检局或贸促会签发的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确是中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3.(P11)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审单的要求与制单一样,都应根据信用证,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准确、全面、及时的审核,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4.(P115)装箱单:载明装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唛头以及箱号、件数和包装情况等等。
5.(P133)品质检验证书:是为了证明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在全国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作为卖方交货,买方接货的依据。
6.(P64)领事发票:是出口方根据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定的固定格式填写并经领事馆签章的发票。
7.(P56)商业发票:是在货物装出时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价目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换货物和结算贷款的主要单证。 8.(P146)惠普制原产地证: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接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9.(P144)产地证:由一定的单位或机构签发的证明货物产地或制造地的书面证明。
10. (P141)熏蒸╱消毒证书:是证明出口动植物产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经过消毒处理或经过熏蒸灭虫,保证卫生安全的证件。 11. (P204)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12. (P67)装货单:是接受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13. (P120)受益人证明:是一种由信用证受益人自己出具的证明,以便证明自己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 14.信用证的“三期”:信用证有效期、最迟装船期和交单期” 15.双到期: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迟装运期为同一天
选择题
1: 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after 或者before 12th May 2001 是 不包括2001年5月12日这天
2:没有最后装运期的信用证依L/C的最后有效期作为最后装运期
3:收到国外证两份(1)棉布10万码 每码0.4美元 信用证总金额42,000美元
(2)服装 1000套 每套20美元 信用证总金额为21,000美元,据此,两证出运的最高数量和金额分别是:
答案:棉布105,000码 42,000服装 20,000美元
因为无规定溢出短装条款,又无写明“大约”字样,则有5%的浮动,但凡以包装件数个数计算数量的话则不允许溢短装。
4:D/A(承兑交单)方式下即可用即期有可用远期汇票,但只能为商业汇票 5:on or about 10 August ,2005前后,以此日前后5天 即8月5—8月15
6:L/C的装运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法定的节假日按UCP600规定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有效期可顺延
案例分析 红色部分是属于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例分析 信用证中的:
案例 信用证单据不符拒付案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金额USD25064.24,共1*40’高柜,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审核时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2.提单上: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A公司认为是极小的不符点,不影响提货。但A公司很快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不符点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运费,到付价是USD1950.00,6月价格上涨)拒绝到付运费,货物滞留在码头。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A公司被扣不符点费用 答: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Case2
客户IE进出口公司(原名XX手帕进出口公司)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以XX手帕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份,之后,开证行又发来信用证修改书,将装运期和有效期都延长一个月即从原来的8月15日和8月30日延至9月15日和9月30日,并将受益人名称改为IE进出口公司。
9月底受益人交单时,提交了以XX手帕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单据。开证
行收到单据后发来拒付电:“受益人的名字与信用证修改书上的内容不一致。交单行收到电报后,电复开证行:“我们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UCP500第9条,在受益人表示接受之前,原信用证对受益人依然有效。所以,请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付款。开证行收到电报后,又来电称:“对于原证而言,本套单据已逾期,我行拒付”。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充足? 答1、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无效。
另外根据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原则,即开征银行应当一次性地提出单据的不符所在,开证银行第一次提出的不符方可被认定为不符,其后再次提出的不符被视为开征银行对后续不符点的放弃。
2:案例中的受益人以交单的方法表示对修改内容作了部分接受,但是由于开证行未能在第一次拒付时指出:受益人仅对信用证的修改作了部分接受的问题;也未将单据中的所有可能不符点全部列明,因此失去了拒付的机会,最终不得不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章;发票箱单案例分析 1、A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对发票只规定:“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A公司交单后被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上受益人漏签字盖章。A公司经检查发现的确漏签字盖章,立即补寄签字完整的发票。但此时信用证已过期,故又遭拒付。A公司与买方再三交涉,最后以降价处理才收回货款。本案中的拒付有无理由?为什么?A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1、拒付无理由。根据《UCP500》,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商业发票不需签署。A公司处理不妥,应根据《UCP500》向对方解释单据并不存在不符点。
2、信用证数量前有“大约”字样,但金额10万美圆前没有“大约”字样,我货略有超装,发票总金额为102000美圆,10万美圆在信用证项下议付,2000美圆作托收处理,议付银行审单后已接受办理,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以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拒收,请问是否合理?
答:合理。在信用证金额规定没有增减的情况下,数量只能有5%的减幅,除非该货物的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算。 第三章 海运提单 提单转让的案例 2001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购销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装运期为11月。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并返还加工成品。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承保一切险。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日本三井)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提单背面背书人依次为S公司、卖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最后兴光公司持提单向日本三井提货。
12月21日,货物进口报关。12月29日,原告北京保险公司向被告日本三井发出索赔通知。2002年1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货物损失10万多美元,原因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3月8日,中茶公司收到赔款115万元人民币,并同意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北京保险公司。
答案: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中茶公司背书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中茶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中茶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中茶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保险单:
? 我公司向菲律宾以CIF条件出口货物。该货物采用真空包装。在上海港出境时受到海关查验,在港口,海关关员将其中六箱货物的塑料包装划开,致使货物受潮。货物到达菲律宾,收货人以货物受潮不能使用为由,拒收此六箱货物,并拒付这六箱货物的货款。 我公司在货物出境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请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海关查验货物时,关员会要求报关员负责拆封,自己不动手,因此海关不会赔付;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发货人自己的责任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对于真空包装,可申请扫描和透视查验,但费用昂贵,企业承担。
第四检验
? 案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明确要附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卖方仅附重量单,押汇银行以为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将款押出,问:开证银行可否按进口商要求以单证不符拒付货款给押汇银行?
答:开证银行有权对押汇银行拒付,而押汇银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重量单是发货人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