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2020-02-2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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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作者:李旸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

摘 要 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需要,本文从法律信仰的概念出发,总结出培养我国国民法律信仰的原因及其作用,结合我国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障碍,最后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 国民 法律信仰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李旸,广西师范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15-02 一、法律信仰的概述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信仰,则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调整机制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于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管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民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因素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法的理性与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信仰与其他的信仰有共通之处,便是一种心理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这一抽象概念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敬畏、尊崇、认同的高等的思想感情。

(二)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原因

1.法律信仰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古罗马时,当时的法学家便把法人为是“善和衡平的艺术”,他们重视从社会的角度解读法的精神。他们对法的尊重确立的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保证了古罗马各个城邦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更是用生命去维护了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后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以及启蒙思想中,倡导人性的解放和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观念都一一被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用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给了他们的信仰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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