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发票入罪后的税务稽查要点

2020-02-21 15:28

持有假发票入罪后的税务稽查要点

【摘要】 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在刑法中被确立为犯罪。假发票持有犯罪的发现、稽查应注重横向协调、积极查处。稽查时应注重“以点带面”、“以量为先”;应善于发现疑点,提高识别技能;证据的收集应合法、全面、有效;查明持有者是否属明知而持有,应坚守“三不”,依法稽查。

【关键词】 假发票;税务稽查;案件移送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将个人及单位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的发票规定为犯罪,并配置了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这是新时期国家立法机关全面打击伪造发票犯罪、强化税收保障的有力措施,也为税务机关增强税务稽查效果提供了新手段、新武器。笔者近年多次参与假发票犯罪治理,对税务稽查工作有些许体会。依据持有假发票行为入罪的新形势,现将今后税务稽查的要点论述如下。

一、注重横向协调,主动介入持有假发票犯罪行为的查处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是假发票犯罪的法定侦查机关,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假发票的情形并不多见。而税务机关作为税务的主管机关,在发现持有假发票犯罪线索、辨别假发票持有数量、厘清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相互关系上,却有公安机关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主动、积极介入持有假发票犯罪打防的前期工作,对于有效打击持有假发票犯罪而言至关重要。

二、由点带面,以量为先

假发票充斥于各类企事业、机关单位中,持有假发票行为的查处既要有效震慑、打击假发票持有人,同时又不宜影响涉案单位的经营稳定。因而,查处工作应坚持“由点带面”,以行业中的某几家单位为重点稽查对象,通过及时惩戒涉案人或涉案单位的假发票持有行为,教育、警示其他从业者。“以量为先”是强调在稽查假发票持有行为中,应坚持以假发票持有数量为性质认定的基本标准。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也是常发的两类假发票犯罪,其认定标准均是涉案假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假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仅将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未将假发票票面额较大认定为成立该罪。因而,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未出台具体解释前,不应以假发票的票面额为确定犯罪案件的标准,应坚持数量标准,对于涉案假发票在100份以上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善于发现发票疑点

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对发票的票面形式、记载内容都要认真辨别,从中发现疑点,综合运用以下多种手段查明发票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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