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投融资体制市场化程度得到提高,但无论是在间接融资领域,还是直接融资领域,仍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和政策限制。金融抑制现象明显。 (四)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系统结构单一
目前,我国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资金、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在美国则来源于个人、大企业、传统金融机构、养老金、国外投资者、保险公司、各种基金和政府投资等多种渠道。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系统存在以下结构性缺陷:首先。缺乏一个活跃的私人资本市场,主板市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弱化;其次,缺乏金融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大致上分为中小商业银行、合作性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类;第三,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权市场;第四,缺乏适当的融资工具。 (五)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对技术创新的不适应
在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技术开发与试点阶段,高科技企业仅拥有技术发明而缺乏资金,没有多少资产可以用作贷款抵押。故此阶段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原则不一致。从而使其资金需求的满足受到较大制约。尤其是现实中高回报的机会很少,各金融机构出于资产保全的需要,也不愿主动向高科技产业提供贷款,更不用说向处于开发与试点阶段的高科技产业提供技术创新贷款。
三、发达国家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经验借鉴
战后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加强了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除了技
术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外,还加强金融体系建设,推动金融创新,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功能得到不断强化。 (一)美英两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经验
美、英两国金融体系皆以市场主导为特色,以资本市场为中心,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是多元化的直接融资,并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作保证。二战以来,美国以专门的融资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应的担保机制为保障,直接融资与间接触资并举,政府、民间团体和企业自身有机结合,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以美国为例,二战后美国放宽风险资本的来源、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等,体现了美国政府在技术创新发展各个阶段的推动作用。尤其是针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和纳斯达克市场等创新极大促进了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1946年世界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在美国成立,1958年美国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美国风险投资基金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和税收政策方面的改革,极大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有限合伙制借助良好的治理结构安排,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问题。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已经形成了一个由风险资本家、风险投资家、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高效运作的市场。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的发现与筛选机制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可靠的动
力保障,造就出像微软、苹果、甲骨文、思科、雅虎等一批世界级的高新技术公司。而建立于1971年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o),已经成为全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一个典范。纳斯达克发展带动了风险资本的发展,与美国风险资本具有明显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征,它推动了美国中小企业的成长,为那些处于创业初期、无法到纽约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机会。 健全的金融机构是美国金融市场的一大特点。战后以来,美国放松金融管制,通过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现代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外,包括养老金、保险基金、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等大量出现。为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针对中小型企业特点,美国1953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2000多万中小企业在企业初建、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提供金融、财政、技术和管理支持。同时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和社区性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提供担保。民间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州政府出资建立的专门金融机构以及大量的社区性融资与发展机构,都能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二)德日两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经验
德国、日本形成了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通过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方式把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在一起。商业银行在技术创新的支持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为了弥补间接融资方式与技术创新的不适应性,一方面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设,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大力
发展民间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为德日两国的中小型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日本为例,针对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专门设立了得到财政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优惠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此外,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以向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上述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分工,但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企业技术创新获得充足的金融支持。
总体而言,在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由于银行集中管理资金的运作模式难以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做出灵活的市场化选择,且银行谨慎经营的原则无法承受技术创新的高风险,从而使得处于发展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结果导致了德日两国在信息技术革命中远落后于美国。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德国已经意识到金融体系落后对科技创新与发展的严重制约,正在积极改变现有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立类似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产权交易体系。
总之,发达国家金融模式不同,但都能够根据技术创新的要求强化技术创新的支持功能,在发挥自身金融体系优势的同时,又通过相关政策措施弥补自身的劣势。从而为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四、我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对策
适当的金融制度安排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要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并逐步形成国际竞争力,就应该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努力构建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技术创新金融支持体系。
(一)优化外部环境
1.法律环境。为了推动技术创新的顺利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特别注意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而为了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的科技进步法进行发展完善,如在高新技术领域的两个基本大法《科技进步法》和《转换法》中,增加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内容,对政府和商业银行在高新技术领域的金融支持方面的法律定位进行重新界定等。同时,要对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2.社会服务基础环境。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需要为其提供信息、咨询与人才等服务。技术创新社会服务
基础环境就是指为保证技术创新活动各环节顺利进行,促成技术创新各相关主体之间合作,促进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社会服务环境,其内容包括信息集散子系统、咨询服务子系统、技术中介子系统、人才服务子系统、资金服务子系统、法律仲裁服务子系统、技术评估服务子系统等。
3.金融政策。技术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金融政策的配合与支持。根据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发展现状和国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