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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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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