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孔板 4.百叶风口
5.格栅风口 1.百叶风口 2.格栅风口 回风口 1.格栅风口 2.百叶风口 3.网板风口 4.其它风口 送风温差 4-6℃ 送风温度应高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
5.3.2选用。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5.3.3条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 第四节 系统设计
第5.4.1条 网络机房要求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5.4.2条 主机房不宜设采暖散热器。如设散热器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措施。
第5.4.3条 网络机房的风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阈;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阈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4.5条 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5.4.6条 主机房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4.9Pa,与室外静压差不应小于9.8Pa。
第5.4.7条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 一、室内总送风量的5%; 二、按工作人员每人40m3/h; 三、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第5.4.8条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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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80%,未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第5.4.9条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
第5.4.10条 网络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网络系统对温度、湿度以及尘对正压的要求。 第五节 设备选择
第5.5.1条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
第5.5.2条 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按照每15m2 需要1匹计算,300m2的机房需要20匹。1匹相当于制冷功率2500W, 300m2的机房所需的空调制冷功率大约为50000W。
第5.5.3条 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各区域公司在建设机房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空调机的类型,如中央空调、柜式空调、专业空调等。在南方应选择冷暖式空调;在北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冬季供暖情况选用单冷式或冷暖式空调。
第5.5.4条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第5.5.5条 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300m2的机房使用的空调总功率不应超过24匹。 第5.5.6条 当计算机系统需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
第5.5.7条 空调的选用以器材部提供的厂家、价格作指导。
6楼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第6.1.1条 网络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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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条 网络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网络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6.1.3条 网络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6.1.4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5条 网络机房内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第6.1.6条 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第6.1.7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网络系统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第6.1.8条 网络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
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第6.1.9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0条 网络系统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 第6.1.11条 网络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网络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6.1.12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第6.1.13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第6.1.14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第6.2.1条 网络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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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6.2.2条 网络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条 网络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表6.2.3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 Ⅰ 无眩光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 Ⅱ 有轻微眩光 第一类辅助房间 Ⅲ 有眩光感觉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
第6.2.4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 眩光限制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 ι<20 Ⅰ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炽灯 ι>500 Ⅱ、Ⅲ 20°
第6.2.5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第6.2.6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条 网络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条 网络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第6.2.9条 网络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
钢管明敷。
第6.2.10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6.2.11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6.3.1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 ~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第6.3.2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6.3.3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第6.3.5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第6.3.6条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
第6.3.7条 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第四节 接地
第6.4.1条 网络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4.2条 网络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6.4.3条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