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
(一)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一)转让申请人: 1.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3.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材料(无国家出资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可不附具),复印件1份;
4.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勘查单位收到申请人用于本项目探矿权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和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费用及费用使用情况的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
5.已完成的项目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证明(有国家出资需提供有关资金下达文件,无国家出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国有资金投入的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已完成的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地质报告,原件1份;(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应附经有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的,可不附具),原件1份;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同内容要符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原件1份;
9.探矿权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符合规划、权属无争议及已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意见材料(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10.9月1日前提交转让变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经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9月1日(含)后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本年度的经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11.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同意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12.转让申请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3.转让申请人企业章程以及所有股东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附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4.电子报盘1张;
(二)受让人(以不同的受让目的分别附具)
15.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
16.受让人有效营业执照和受让人或受委托勘查单位有效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17.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受让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受让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探矿权较多的单位需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情况,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18.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 1份;
19.受让人与受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受让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附具),原件1份;
20.受让人为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
21.受让后同时办理探矿权延续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另行申请;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
22.受让人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23.受让人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七、总体要求
(一)以上各种资料标记顺序号,按顺序装订成一册,首页附目录; (二)除特别规定外,申请资料(含复印件)均应由探矿权人、勘查单位或双方同时盖章,协议或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章(多页的应加盖启封章);
(三)申请资料应以标准A4纸打印,银行对帐单等非A4格式的文件应粘贴到标准A4纸上。
(四)以上材料除提交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的探矿权管理系统电子报盘外,还须提交我厅规定格式的政务系统报盘(含所有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和普查报告为word文档,扫描有红色公章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