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
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8.10 【实施日期】2001.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
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加大治理载货类汽车(包括载重汽车、自卸车、牵引车、罐式车、全挂车、半挂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及有关底盘)严重超载违章行为的工作力度,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决定,在生产和使用环节对载货类汽车进行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国家经贸委《车辆生
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以及全挂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同时产品要符合《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的规定(见附件)。
二、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载货类汽车产品流入市场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对不符合《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规定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载货类汽车,要按照《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对《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进行清理,从源头上杜绝违规产品的生产载货类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要自查自纠,将大吨小标等违规产品及更正参数(包括:车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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