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全程代办程序
(一)申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办理 1、申领条件:
领证对象为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 1)女方为杭州市区户籍的,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申领;若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请到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申领。
2)男方为杭州户籍,女方为市外户籍,要求在我市申领,凭女方户籍地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出具的《委托办理联系函》(联系函可到申领服务证处领取),到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科)申领。
2、所需资料:
申领《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医院怀孕诊断书、婚育服务指南原件、夫妻双方生育情况申明书(需由夫妻双方亲笔签字)及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如是委托发证,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委托发证联系函。
3、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给村(社)计生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计生代办员携相关办证资料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后发放《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村(社)计生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4、承诺时限:即办
(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申领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其中一个成年前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所需资料: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填写《申请书》,需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院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各一张。
3、申请程序:
(1)双方均为浙江省户籍并符合领证条件的夫妻,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到女方(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领取→持《申请书》到男女双方单位(无单位到社区、村委会)审核盖章(申请书须一式二份用钢笔填写)→申请人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书》和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由村(社)计生代办员携相关办证资料到生育管理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村(社)计生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2)省内跨县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一方属于杭州市户籍、一方属于省外户籍地两地婚姻夫妻(特指
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办理时限:即办
(三)申请再生育和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 1、申领条件: Ⅰ、再生育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名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生育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Ⅱ、特殊情况照顾生育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残疾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标准和筛选,可以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2、所需资料:
夫妻申请再生育或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应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所需资料见附件)
3、申请程序:
Ⅰ、再生育: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并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携带所有资料送给镇(街)代办员→镇(街)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由村(社)代办员将书面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公示(材料不齐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生育表上,附材料由镇(街)代办员呈报给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材料不齐,出具退回补充材料通知单)→送达镇(街)代办员→村(社)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Ⅱ、特殊情况照顾生育: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并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携带所有资料送给镇(街)代办员→镇(街)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受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生育表上,附材料由镇(街)代办员呈报给区人口计划局→区人口计划局对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受市人口计生委委托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镇(街)代办员→村(社)代办员→送达申请人。
4、承诺时限:
Ⅰ、再生育:50个工作日
Ⅱ、特殊情况照顾生育:64个工作日 (四)办理四项手术及术后治疗联系单: 1、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