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

2020-02-21 17:47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每年度培训任务的完成。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以教师所在学校为基本单位组织学习,校长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要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机制

(一)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企业实践由教师凭借相关证明材料或过程材料,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考评学分;集中培训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进行成绩登记,广西教师培训中心考评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分为三级体系。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为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为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审核与验证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保证措施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

1.对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教育厅予以表彰和奖励。

2.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

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并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凡年度继续教育未达学分最低要求者,当年度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本周期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或未完成每个板块相应的最低学分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本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者,不能续聘,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不能评先评优。

(二)加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1.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立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广泛调动有条件的实训基地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构建由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体系。

2.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督导和评估,提高基地培训质量。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3.加强基地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学实训设备,拓展并强化培训功能;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者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与教育科研水平,以适应各培训基地承担实施集中培训和实践训练主要任务的需要。

4.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校内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培训设施,为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实施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实施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和对开展继续教育的政策支持。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公用经费要增加教师继续教育的比例。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2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号)、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单位是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教师任职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体在职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第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和企业实践三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

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

1.参加由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由教师培训中心、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有关培训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出国进修、国家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和市本级培训。

2.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开展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3.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4.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5.为获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参加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专业课程培训。

6.参加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或相关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或所辅导学生获奖。

7.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8.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与教师所教专业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9.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10.参加网络远程培训和挂职进修。 11.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12.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 校本培训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企业实践登记范围:

1.进行行业调研、考察或社会实践。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 3.带学生到企业实习。

4.参与与企业的联合科研项目公关或产学研研究。 5.参与专业技术社会服务或承担相关专业技术兼职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出国进修、国家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市本级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分别记25分、20分、15分、10分。

2.参加教师培训中心、各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出课程的学时计,每4学时计1学分。

3.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4.参加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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