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从总量上看,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但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增值税转型能形成对投资需求的拉动效应,其现实意义是增值税尽快转型能较好地适应当今世界科技发展速度,资本有机构成加快的投资、发展趋势。
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看,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的增长,而生产型增值税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这说明实行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和科技进步,还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业。
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起到保护投资 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越快,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消费型增值税也就越刺激投资的膨胀,增值税转型形成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
从一些具体项目看,第一,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致使高新技术企业既要承担多投固定资产的压力,又要承受多缴税的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转型可以使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第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矿产品恢复按17%税率征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三,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增加出口退税,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出口退税不彻底,导致出口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在与外国不含税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值税转型,企业外购的机器设备已纳税额可以抵扣,在出口环节,增加了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强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
(一)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
以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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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二)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
税
其主要考虑是,纳税人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等经常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由企业自身消费用,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途抵扣税款,如果将其计算抵扣将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于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
(三)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四)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
3%
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五)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
13%恢复到17%
原因:一是在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二是对不可再生资源适应低税率不符合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三是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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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采的税收收入,削弱了资源开采而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四是矿产资源基本上都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矿产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少缴的进项税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四、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短期财政收入下降
根据预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少国家当年的增值税税收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收入约60亿元,教育附加费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的税负共约1233亿元。虽然从长期来看,增值税转型会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的增长,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但是,对于社会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或者资本密集型行业集中的地区,当地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性较强,增值税转型必然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短时间的大量减少。
(二)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按照新增值税的说法规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当前已有的存量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的抵扣证明,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会导致新办的企业和老企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的竞争问题,尤其是一些设备陈旧、常年经营不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借助这次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改变现有的状况,扭亏为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具体分析一下。
例如,假设存在增值税转型前成立的老企业A 和转型后设立的新办企业B,A、B 均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均为十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A 企业在2008 年12 月购进固定资产1 000 万,B 在2009 年1 月购进固定资产1 000 万,固定资产购买发票均于购买当月取得。对涉及的增值税税金总额的影响进行分析对比:2008 年 12 月购买的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额170 万元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的固定资产为1 170 万元,因此在其整个使用期限内因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使所得税减少42.5(170×25%=42.5)万元,两项税金总额会计影响为127.5 万元;2009 年1 月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 万准予抵扣,增值税减少170 万,同时,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相对减少170 万元,因此在其使用期限内使所得税增加42.5(170×25%=42.5)万元,两项税金总额会计减少127.5(170- 42.5=127.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A、B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只相差一个月,但由于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值税抵扣时间的“一刀切”导致A 企业比B 企业多承担了127.5 万元的税金。这对于新旧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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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又可能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三)征税范围仍然偏窄
由于受政府财政及税收征管能力的限制,这次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其征收范围并无太大变化,仍就主要集中于货物的销售、进口环节的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既不符合增值税普遍征收和中性税的原则,也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
(四)引发就业问题
中国不同行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同。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例如电力、钢铁、石化行业,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各行业中均居于前列,增值税转型使得这些企业税负下降,刺激企业购买、更新设备,加快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少。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额相应减少,所得税额相应增加。若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期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就不存在抵扣当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事项。这样,企业就不能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实惠。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社会资金必然会流向高利润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一部分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员工就可能会面临失业下岗;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增值税转型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对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 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压力的加大。
五、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途径
(一)采取相应措施,缓解财政压力
中央政府在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当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弥补由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短期减少,缓解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压力,保证转型政策得到落实。可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将中央比例下调,地方比例上调,也可将部分归为共享税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将部分中央税税种划为共享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还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二)解决固定资产存量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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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固定资产存量抵扣问题的解决,中国可借鉴国际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一些成功经验。例如可对在实行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前五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以分年按比例进行部分抵扣。第一年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财政压力,可先采用较低的抵扣比例,以后逐年提高,最终达到全额抵扣。随着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逐渐提高,中国财政将逐步实现长期稳定。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三)实行分批税改
增值税改革可能会加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但税改使企业技术改造成本降低,可借转型的契机来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我们可以考虑按照产业序列改革的方法,将企业按行业技术的等级划分为上、中、下游。先对上游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改革,通过对上游企业的政策倾斜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然后将改革移动到中游的资本密集型等企业,最后对产业链下游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避免了企业一拥而上的混乱局面,又为下游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型争取了时间。同时,国家可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因此产生的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
(四)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将无形资产纳入征收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国正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在这一过程中,无形资产的交易和转让必然成为联系供需双方的渠道和枢纽。但现行税法没有将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质上限制了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给企业实现技术进步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因此,应将无形资产纳入征收范围,对于自我研制、自己使用的无形资产则不予征税。因为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专利,要求国家专利局办理的专利证书。纳税人想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偷逃税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不仅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而且可以简化税收征管。其次,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因而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增值税不能予以抵扣,则不会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显然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相矛盾。因此,对这部分行业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建筑安装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最后,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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