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不好操作。为此,笔者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协商,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研究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时间表及程序图,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设置办法,分级分类设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28条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提出了五大方面要求:1.有熟悉教学业务和教学管理的培训机构负责;2.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3.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4.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5.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但这些都还只是原则性要求和概括性规定,缺少量化指标、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执行中仍缺少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自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就各自所管辖的范围内,尽快分级分类制定各种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提出明确的、具体的、量化的办学条件指标。 第三,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联合执法,完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调研中发现,有关部门在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及管理问题上,明显存在认识分歧。如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志认为,XX局执行的是公司法及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负责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没有义务也没有力量去管理面广量大的经营性培训机构的具体业务。甚至有人片面认
为,《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并推动出台的,故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来组织实施。各部门认识不同,也造成该条例实施的困难。为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商请市政府出面,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及管理问题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联合执法,逐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第四,探索建立办学评估制度,完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激励及退出机制。在明确建立设置标准及准入条件基础上,为强化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保证且促进其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有必要适时研究制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评价指标,并定期对其办学情况开展行政性及专业性评估。通过合格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办学风险;同时通过水平评估,建立激励和退出制度,引进优胜劣汰机制,推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改进管理、提高质量、树立品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