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诉讼活动。
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3、简述反诉及其成立的条件。
(1)反诉是指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害人又反过来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3)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自诉人指控自诉案件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4)反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5)反诉只能在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起。
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3、简述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只有法院才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2、简述逮捕的条件。
(1)由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由逮捕的必要的。 3、(1)是证据的客观性。它是指:首先,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其次,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不可更改的。 (2)是证据的相关性。它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
(3)是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3、简述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分)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分)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分)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1分)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的。(1分)
案例分析题
1、2003年6月7日,周某(15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认为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根据法律规定,末成年人应当由国家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2003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2003年9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问:1、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
什么?
5、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
行审判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 周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不是第5日。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4、正确,因为根据刑诉法第34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5、不合法,因为在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下,必须有人为被告人辩护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被告人拒绝法院所指定的辩护人,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一到两个辩护人,或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2、孙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0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孙某应构成贪污罪,遂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再审结果以贪污罪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请问:1、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该如何纠正?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判决不服能否上诉?
(1)市检察院的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2分)因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2分)在本案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市检察院对市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确实有错误的,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分)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2分)因为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所以孙某不能提起上诉。(4分) 1、王甲于某年2月16日上午9时驾驶三轮车行至某市A区交通岔路口人行横道处,正遇一群小孩通过人行横道线横穿公路,王未减速,将一小孩张某撞到在地后,车轮从张某的头部碾过致张死亡。同年3月20日,A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甲提起公诉。A区人民法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已对王甲作了经济赔偿处理,受害人家属也没有要求追究王甲的刑事责任,据此,裁定对检察院的起诉不予受理。A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为什么?
程序上有二处错误:
(1).A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违反了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分工负责原则。依刑诉法规定,提起公诉权由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均不得干涉。因此,对于检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受理,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2).第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两审终审原则。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改判,一是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二是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二者均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为前提,二审法院在一审未经审理和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3).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发回给它重新审判。
2.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无业,因入室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于是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张某提供保证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张某之弟做保证人。 请问:(1)本案中可否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理由是什么?
(2)公安机关不同意张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3)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办法。本案中张某患有严重肺结核,应该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张某之弟做 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保证人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其中必须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且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而本案中,张某弟弟无固定住处,所以不能做保证人。
(3)张某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交纳保证金的方法被取保候审。因为我国的取保候审方式有人保和财保两种。
1、被告人郑某,男,28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郑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问:对郑某的申请能否同意?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郑某的请求。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第二, 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
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郑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郑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刘某、邱某和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省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和赵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审判后,刘某和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有以下程序错误:
(1) 本案由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错误。本案中刘某、邱某和赵
某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由同级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2) 二审法院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错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儿女们法院在
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上诉人上诉的,既不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 在法庭调查中,对三人一同进行讯问错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个被告人的讯
问,要分别进行,单独讯问,以免相互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