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送审稿)
为激发全市上下招引、实施、服务重大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围绕重大项目建设,设立项目招引奖、项目实施奖、项目服务奖。
1﹒项目招引奖。对新招引产业政策鼓励类重大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招引有功人员。
2﹒项目实施奖。对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政府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其中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在5亿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奖励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主体。
3﹒项目服务奖。对获得省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部门。
二、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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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招引奖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奖励额度为到帐注册资金(外资)的2‰。
2﹒项目实施奖以项目质量、投资概算、建设工期达到基本要求为准,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3﹒项目服务奖以项目相关手续办毕为准,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按照“一项目一方案,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奖励方案分别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局、财政局、重大办牵头提出,项目招引奖实际执行标准可视项目情况作适当调整,奖励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税体制予以安排,奖励方案报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起在市区范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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