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约定;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中的陈述和保证义务或违反其在第十一章所作的承诺义务的;
3、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第七章、第八章约定的有关义务;
4、甲方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欺诈、解散、破产、重组、被托管、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乙方认为可能导致其资信状况降低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等企业改制;以出租、出售、承包、转移或抵押等方式处分资产;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变更股东或隶属关系;为第三人利益提供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等;
7、债务人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欺诈、解散、破产、重组、被托管、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重大侵权行为;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加速到期;
8、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状况恶化;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情形;
9、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发生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任何一项或同时采取几项措施:
1、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约定回购乙方已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在甲方未能足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仍享有该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
2、单方解除、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保理融资无条件全部或部分偿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理融资利息、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逾期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章 通讯
第三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通
知和/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部列出的有关方的联系地址。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更改其联系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通知或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收到对方机器的确认讯号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章 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不成,应采取下列第 2 方式进行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
2、提交 上海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上海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无论是甲方主动偿付,还是乙方依本合同约定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或从甲方账户扣收款项或行使抵销权,甲方均按下列顺序偿付乙方债权: 1、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2、甲方所欠乙方发票处理费(如有)、应收账款管理费(如有)及其他未结清费用;
3、保理融资利息(含逾期违约金); 4、保理融资本金。
第三十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条款。合同的一方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
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
它合同、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企业信息、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个人信息、保理业务信息及企业交易业务信息等)披露和纳入乙方建设的系统或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建设的商业信用征信系统或征信中心等信用或运营系统。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所涉及或依据本合同签署或提交的清单、附件、单据及通知等任何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与乙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甲方声明: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四十七条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