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2020-02-2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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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作者:卢维欣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9期

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第三人的善意是推定的善意,这种推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善意的基础建立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上,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这种推定善意,作出判断的物质基础是不动产登记这个客观事实,作出判断的标准外在化、客观化。 关键词:善意;客观;隐性

中图分类号:D911.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195-01

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素,没有善意,取得人不动产取得就是失去来源,取得人当时所取得物权就失去取得的正当性。 一、善意的功能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国家法定机关的不动产登一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物权登记表现出来的不动产物权,只要不受同一登记簿所明示记载事项的阻碍,即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状况与不动产物权真实状况不一致,也被法律拟制为真实物权。这意味着,在不动产物权被登记机关登记不实时,即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登记物权人虽然在客观上是无权处分人,但在法律上却具有处分权,不动产登记由于通过法定机关进行公示,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况得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也只能通过不动产登记这个唯一的途径了解不动产的真正情况,社会公众由于信赖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一记,而且社会公众也只能相信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由于公示而产生公信力,与其交易者只要具备其他能够取得物权的条件如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进行不动产登记等,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二、善意的特征

作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为推定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基于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由于不动产对当事人意义重大,不动产关系个人的安身立命,又由于不动产对社会意义重大,不动产关系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动产这种资源是有限的,供给是相当有限的,但社会对不动产的需求是无限的,不动产供需是不平衡的,不动产供给与社会的需求之间的缺口很大。因此,不动产必须进行流通,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不动产必须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使不动产这种资源合理利用,实现不动产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那么,法律必须保护不动产的合理流动,保护不动产动态的安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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