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土建工程为 2 年;
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6. 装修工程为 2 年;
7.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8.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使用年限内保修;
9. 绿化工程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10. 市政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
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