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99条 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100条 车间电路闸刀盖未盖好的或未安装的,设备连接部位的防护网罩,防护栏杆不完整的,每个部位罚款20~50元。
第101条 高空作业、高空打扫卫生在无人监护情况下,乱抛物品、材料、工具、杂物,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按医疗费的20~50%赔款,并作待岗处理。
第102条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20元。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103条 严禁穿拖鞋(中控室除外)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卷入安全帽中,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104条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105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处理。
第106条 违反安全管理,有翻越栏杆等危险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
第107条 设备保养及日常巡检必须两人同行,确保安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108条 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每次罚款50元。 第109条 强酸、强碱未经批准流失,视情节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110条 氧气与乙炔存放或使用间距少于5米,每次罚款50元。
第111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
第112条 在垂直工作面同时进行两项以上(含两项)作业,处罚现场指挥人员100~500元。
第113条 高空(2米以上)作业不系安全带,当事人和现场监督人各罚款100~500元。
第114条 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防护栏及警示标志,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项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15条 照明灯应完好,灯泡(管)不亮,应及时联系处理,否则每只灯泡(管)罚责任人5元。
第116条 发生事故(含质量事故、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环部、生产部、综合办、机电部报送“事故报告”,未报送的处罚车间100~500元。
第117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职能部门必须在一周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否则处罚职能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第118条 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扣除该部门安全考核奖金500元。
六、交接班与工艺纪律
第119条 接班者未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每次罚款20元。
第120条 交接班时发生重大问题(如预热器堵料,生料磨堵斜槽等),交班者、接班者均须积极主动参与处理,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恢复生产,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121条 《设备点检表》未签字或只有一人签字,每人罚款50元;大班长、主任未按要求(每班监督检查3次以上,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督查签字,每次罚款50~100元。
第122条 《巡检记录表》上乱写乱画、缺张少页或污损,每项次罚款10元。 第123条 未按时(正点前后十五分钟)填写点检记录及巡检记录表,每次罚款20元;委托他人代签名,当事双方各罚款30元。
第124条 巡检工作不认真、存在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且又不联系处理,产生隐患,视情节罚款50~100元。
第125条 仓库帐、卡、物不相符,出入库手续不规范,每次视情节罚款50~100元;造成物品流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50%处罚,并作辞退处理。
第126条 原燃材料验收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扣除数量的,每次处罚现场验收人员50~200元。
第127条 水泥生产过程(原燃材料进厂、过程质量控制及销售过程)中,不执行化验室质量指令,每次罚款100元~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处以5~10倍的罚款。
第128条 水泥装车工不督促买方或驾驶员清理车厢内积水和杂物,造成水泥结块及破损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