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文化中,人的罪行分为侵犯安拉权利之罪行,和侵犯人权之罪行。前者为不可饶恕的重醉,适用伊斯兰教法, 为固定刑, 1400
年来从未改变。后者经过近现代伊斯兰国家的思想和法制变革,多数国家适用世俗律法,为酌定刑。 古
兰经中主要规定了六大不可饶恕的重罪: A.
酗酒。施鞭刑,常人 80
下,奴仆依据拥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少义务原则施半刑 40
下。但各教法学派对酗酒的认定 差异较大,
有些认为只要不经常酗酒闹事即不构成此罪, 有些认为只要饮酒即构成此罪, 所以各地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B.
偷窃。初犯斩右手,再犯削左足,还犯坐牢,直至悔改为止。但偷盗传统上不应被视为财产之物,如乐器和酒,
或因其神圣性不作为商品之物,如经书,不构成此罪。 C.
抢劫。抢劫财物未造 **
身伤害的断右手削左足,造 **
身伤害的斩首。未获取财物且未造 **
身伤害的即抢劫未遂酌 情而定。
D.
通奸罪。伊斯兰道德规范只承认合法夫妻间的性行为和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这两种关系以外的一切性行为,
皆构成通奸罪。已婚自由人男女通奸鞭 100
,并处以石块击毙型。未婚男女通奸鞭
100
,处以流刑。奴仆通奸仅施以鞭刑 50
下,为自由人之半。 E.
巫陷通奸罪。这是一项保护性规定。指控她人通奸必须要有 4
名男子的目击证明。否则构成巫陷通奸罪。处以 80
鞭型,并永不再接受其举证。 F.
叛教罪。只有神智正常的成年穆斯林不按教法规定履行宗教义务,并且公开叛教,才
构成此罪。并且给于悔过改正机会,以精神教导为主。屡教不改者,酌情处置,直至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