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而问,而是无疑而问,目的是设下圈套,通过故意提问,进一步证实自己的判断,或者为了紧紧吸引对方思考己方的论题,诱导对方接受己方的观点。
诱问法也是常用的技法之一,但要注意,使用诱问不是为了诱供。诱问是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大到小、由浅入深的过程,也是一个巧妙转换、出其不意的方法。诱问法的技巧多种多样,只要运用得当,效果相当明显。
使用诱问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为自己的办案宗旨服务。即要有明确的目的,不能无的放矢。问前一定要有细致地考虑和周密的设计。 2、必须自然。要考虑到对方能够回答,并不知不觉的“上钩”。应预料到对方可能怎样回答,不能一问就“卡壳”,或答非所问,发生“脱轨现象”。
3、诱问必须考虑到具体的步骤,明确每一步发问的内容及达到的目标,做到胸有成竹,不慌不忙。
4、诱问中如发现自己的想法与客观事
实不符,应及时修正自己的观点,随机应变,不能死板地按照自己主观的认识去硬套。 5、诱问法往往与引证法、综合法等其它方法相配套使用。代理人员要利用诱问得出的结论去辩驳对方或他方,从而确立自己的观点。
七、节制法
凡事都有个节制。代理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更应该如此,不能为了片面讨好当事人或委托人,或为了逞能而随心所欲,追求一种不切实际的结果。
节制法的要求是:
1、点到为止。对确定的观点或批驳的观点,只要对方有所松动或承认,就可以收兵。
2、不能无限上纲。对对方的一些过激言行,不能乱扣帽子,上纲上线,而应冷静对付。
3、案件处理追求“满意结果”而不是“最优结果”。节制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柔克刚、留有余地、有进有退的传统方法的特点。只要代理人员运筹得当,是能够起
积极作用的。 八、说服法
代理人员办理业务,经常涉及说服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承办人员等接受观点、意见或解决方案的问题。说服法运用得当,能消除摩擦矛盾,使问题在比较融洽的气氛中得以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形成僵局。 说服法的要求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偏离事实和法律,说服就没有基础,通常不能奏效。
2、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代理人员要耐心做说服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抵触情绪,理顺各种关系,以利纠纷的解决和协议的履行。
3、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说服应出于公道、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不袒护一方,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政策的无理要求,应说服其放弃。在调解纠纷时,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提倡发扬社会主义互谅互让精神,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主动做出必要的让步,促成和
解。说服法的适当运用,对代理人员顺利妥善开展诉讼业务作用很大。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