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投入密集点,从中发现案件线索。第三要深化与纪委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局经侦、税务稽查、工商、安监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反贪工作上的应用,做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
四是加大反贪侦查一体化力度、加强与纪委等机关的协作。借鉴各级纪委由上一级抽调人员集中办案的有效做法,加大上级院直接组织办案的比重,以突破干扰阻力。要加强与同级纪委在线索分享移送、相互提供办案支持、联合办案、结案后移送处理和办案宣传等方面的配合,形成反腐败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联系配合,消除职务犯罪管辖分歧带来的几不管漏洞。
五是集中办案力量、快速突破罪犯,依法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前期调查要全面、彻底,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案件相关信息。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时,要集中办案力量,同时询问嫌疑人、关键证人并同步录像,同步调取书证、搜查等,力求一举突破、同步固定关键证据,不给嫌疑人串供、毁证和翻供的机会。发现犯罪事实后,要果断依法立案,充分使用拘留、搜查措施,达到了突破案件、扩大战果、预防串供的目的。不要怕国家赔偿而在使用人身强制措施时缩手缩脚。修改后即将于2010年底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且不超期的刑事拘留,就算撤案、不诉也不必赔偿;执行逮捕的,只要查明的事实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也不必赔偿;真正体现了刑事拘留、逮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侦查措施的地位。同时要注意围绕犯罪构成全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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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罪、无罪的证据,尽可能预先堵住辩解、翻供、串供的漏洞。
六是遵循司法规律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促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首先要改进对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的硬性限制,从而消除人为提高立案的证据标准的现象,做到依法立案、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二是要避免因考核截止时间而人为延后立案造成年度内立案大起大落,做到有案必办。三是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在《刑法》没有修改前不要人为提高立案的金额标准。可以正式建议立法机关适时调整立案追诉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际中随意提高。
七是加强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能力。在人员进口上增加侦查工作相关专业人才比例。保持反贪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侦查骨干或专家。通过岗位轮换、补充年轻干警等方式形成中青年结合的合理年龄梯次结构,既保持队伍的活力、又有利于侦查经验的传承。通过办案实践锻炼和定期轮训相结合,使新进干警迅速成才、在岗干警不断提高。
八是改进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反贪干警办案积极性。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反贪队伍的政治可靠性和反腐使命感。要令行禁止、团结协作,形成整体战斗力。要调整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对办案效果好的个案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开拓专业化反贪侦查人才成长道路,保持一批长期从事反贪侦查、受到系统内外尊重和厚爱的反贪专家。同时要加强对反贪办案的内部、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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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预防执法腐败,包括人民监督员对不服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的监督。
浅析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郭勇村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有鉴于此,分析当前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工作应怎样解决好,为我国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渠道不多,获取案件线索较为困难。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获取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没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特别是基层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因极少数人称霸—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而某些地方存在官官相护,部分群众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会有人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掌握到相关的犯罪线索;除此之外,当前在少数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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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因害怕被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即使处理也多是做内部行政处理。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
(二)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已从传统型、原始型转化为智能型犯罪,这些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社会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使有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侦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大的难度。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做假账、坏账、死账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索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侦查人员寻找起来更是艰难。有的相关文件、账目、材料因时间太久而销毁、丢失等等,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部分案件存在行政干预问题,查处困难。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主要原因除了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丝而触动全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
(四)办案模式落后,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科技装备。我们现行的侦查工作基本上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干警去查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干警的主观能力性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在现有机制下干警办案都是被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都已经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有时干警都出发了还不知道今天出去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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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其结果,由于干警的被动执行,使有些取证任务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却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得不是很彻底。
此外,目前反侦查仍没有跳出由供到证的老套路,基本上还是“一张嘴、一支笔”办案,案件的突破依旧是只能靠审讯来完成,这将会对今后反贪查案力度的增强相当不利。同时反贪侦查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运行,表现在办案基础设施简陋、交通通讯设备仍不够发达、侦查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较低,这些都足以导致侦查工作举步维艰,很多案件不能按时完成或者无法开展。
(五)反贪队伍整体素质有欠缺。部分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够精、综合办案能力不够高,存在一定的松懈思想、无所谓思想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同时由于近年来检察队伍建设的不足,不少地方检察机关人员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影响了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当前对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增强宣传力度,强化职能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法律常识,必要时借助新闻媒体来扩大立案侦查宣传的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使他们消除对腐败邪恶势力胆怯心理和顾虑,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掉、铲除那些威胁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邪恶势力。同时,加强同各方面的协调联系,开辟案源,扩大线索。一是为确保反贪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双方人员可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犯罪的发案、受案和立案情况。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必要时还可配合公关机关一起调查取证,正确的引导侦查取证,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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