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四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二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2014年 3 月 日
附件 1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3 月 日
201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升(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阳光新城项目售楼处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有主体钢结构、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方渗漏、电气管线、装修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范围;
2、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承包人返修范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
3、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本项目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
2. 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
量保修期如下:
(1)结合工程体量规定二年为该工程质量保修期;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自行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