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湖县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取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
取中标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金湖县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取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三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2日
金湖县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取合理 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是指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预算外资
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镇、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建设的项目;村、社区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小型工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采用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实行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小型工程,所谓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仍然执行《金湖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承发包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28号)。
第五条 发包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二章 招标操作程序
第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依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并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的规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 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第七条 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书格式、合同条款、廉政合同等内容。
第八条 发包价合理造价区间的确定方法。招标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预算价编制后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组织造价咨询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最高限价,招标人应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件规定的下浮比例(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12%,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集体研究下浮比例,并报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即可,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第十条 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账或电汇,由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不含分公司账户)转出,银行进账单原件或电汇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
第十一条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举行开标会。参与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经理均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开标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报告,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
码(球),并签名确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球),第一个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抽签结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媒体公示3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订立工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招标办进行合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保证金。
第十五条 评审、抽签等工作应在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同时公证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以下方式:
1、责令作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1、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2、中标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定合同,拒绝接受业务的。
3、不按时办理工程合同及廉政合同备案的。 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按规定到场上岗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6、不按时进场施工,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的。 7、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提高工程造价的。
8、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9、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列入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10、虚假投诉的。 1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2、在纪检、检察机关有行贿记录,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以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被查实的。
13、其它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对违反第(1)项规定的,除按本条相应规定处理外,发包单位不得与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及时按程序重新确定承包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