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灾情档案。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照相或摄像,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大型及以上气象灾情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气象灾情评估报告的规定,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抄送减灾司。
第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有关制度要求,国家气象中心和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通过Notes邮件或Web邮件上报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
(一)时间要求: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0日前,分别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度突发事件报告,分别分析二季度、下半年、四季度和次年一季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二)任务分工:国家气象中心负责整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气象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事件、地点、起因、伤亡损失和处置情况要逐一列出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国家气候中心完成对应时间段灾情统计分析、主要天气气候特点、未来预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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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由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编写。2月底各省级气象部门及中国气象局院内相关单位上报初稿,3月初召开“全国气象灾情核灾会暨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研讨会”,于12月之前出版。
第六章 管理办法及考核
第十二条 灾情上报采取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气象灾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将上述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7日印发的《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气预函〔20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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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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